叫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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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着在自己身上被发现的同此事有牵连的证据,丘永年仍然坚持道,那把刀子是用来做兰花豆以供出卖的,纸符(每张上都印有“太平”两字)是用来贴在市场街道的各家门道上,再请人予以施舍的。三人都坚决否认犯有剪人发辫的罪行。那个男孩被带进来接受询问,叉重复了他的故事:小的今年十岁,在学馆读书。三月十七日(译者注:此处为阴历;阳历应为5月3日),小的回家往北走路,有一个人在小的背后把小的发辫扯了一扯。小的急回头看,那人已飞跑去了。小的辨子未曾剪去。适逢营里拿获这些人,叫小的去认。其时,小的在前走,那人在背后,没有看见他面貌。如今这到案穿黑服的陈汉如,好像是那人,但认不清切的。

后来,疑犯们又被带到了县衙门,再次受到夹棍的刑讯。陈汉如表示,他对于“以药迷人”及剪人发辫这类的事一无所知:那孩子也供认不清。前蒙营里把小的踏过杠子,不敢妄认。现在膝伤未愈,况那兵快拿获小的细细查搜,并无带有违禁东西,就再夹死小的,也供不出什幺,求饶刑。

最后,屠知县只好释放了他们。他在结案奏折中写道,这三人“均系无籍之徒,结伴求乞,并非善类。但各加刑鞫,俱无剪辫确据,即顾正男亦指认不清。所获纸符,验非镇压迷人之物,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报,似非扯辩正犯。①侯将丘永年、陈汉如、张玉成递回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缉正犯可也”。

然而,公众情绪受到的干扰极为深广,使得屠知县不能认为案子就此已经了结。5月9日,他发布告示称:“本县访有剪辫匪徒,为害不法。”调查仍在继续。尽管乞丐们的罪行未获证实,但屠知县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许曾受他们之害的人们不应畏惧可能会受到骚扰,而应挺身而出,对害人者及其谎言予以揭发☆★☆★☆★☆★①在官方文件中,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称为“犯”。为了保留中国司法制服中对于被告这种带有歧视的味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引语,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词时,我均相应地甩“cnminal”(罪犯)一词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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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犯之一却未能获得释放。5月5日,那两个最初捕人的捕役(他们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县的整个期间负有看管他们的责任)报告说,张姓人犯正在发高烧,并已不能进食。屠知县立即下令找来医生为他看病。如果人犯在狱中死去,那便意味着繁琐的发文填表。同时,要是知县被发现有玩忽职守或虐待人犯的过错的话,还会受到罚俸的处分。可是,捕役们又报告道,张姓人犯的情况继续恶化,到了5月20日,他已经只剩一口气了。医生发现,他脉息微弱,皮肤燥热,舌胎发黄。捕役们还报告说,虽经使用草药,却未见效果。当天晚上,病人就死了。

一个乞丐死在狱中自然不会惊动什么人。虽然清代的牢房大概不会比当时其他地方的牢房糟糕多少,但即便对一位意志坚强的英国人来说,1860年在刑部牢房被短暂关押的经历,也算得上是一种考验了:监狱的纪律本身并不十分严厉。如果不是因为饥饿,臂上和腿上有镣铐与绳索之处引起的疼痛,脊骨上受到铁制颈珈的重压,爬来爬去的臭虫弄得到处感染,再加上犯人们不时会被带走遭到殴打用刑(当被送回来时,他们腿上和身上总是鲜血淋淋,虚弱得连爬都爬不动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一切,狱中就没有什么别的太大的痛苦了。①一位中国文人曾在同一监狱被关押过一年(1712~1713年),他对同狱难友们的遭遇作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原先的寝食习惯均被忽略,如果得病,亦得不到医药。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这么容易死亡的原因所在。”②现在,刚才提及的苏州这个张姓乞丐的案卷被人小心翼翼地塞进了各种证词,用以证明他的死因。证词中有来自狱卒的(“小的并没有把他凌辱”),有来自同狱囚犯的(狱卒“实无凌辱他的,情愿具结”),有来自县医的(“不治之症”)。还有来自验尸官的(“生前患病身死”)县里出资为他买了一口棺材,同时,他的原籍所在县也得到了通知,以备他的亲属会提出认尸的要求。

一个囚犯死了,另两个则因缺乏证据而获开释,这实在算不得是一件值得记忆的司法案例。然而,因为这样一件颇令人棘手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屠知县却免不了感到如释重负。虽然为使自己不致在今后受到玩忽职守的指责,他必须发布那道关于这一剪发公案的公告,但他并不因此便认为有理由继续关押丘、陈两个乞丐。这只不过是一件荒谬的小事,只不过是一些在愚昧百姓中流传的迷信谣言而已。至于那个令人讨厌的孩子,也许只是在胡思乱想。

死了一个囚犯?――可是囚犯死亡是什么时候都会发生的事。会因为此事而惹出别的麻烦?――可能性实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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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洛赫的叙述,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载《美国东方协会杂志》,第89卷第2期(1969年),第329页。

②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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