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坛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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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斤)
2.5.2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6称量体重(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进行越级比赛)
2.6.1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6.2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或能证明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
2.6.3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由检录员负责。
2.6.4运动员必须按照比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比赛资格。
2.6.5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2.6.6每次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2.7抽签与轮空
2.7.1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2.7.2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教练员及助手
2.8.1每名运动员比赛时,可派一名教练员,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
2.8.2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
2.8.3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
2.9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
2.9.1纪律
2.9.1.1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9.1.2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礼节
2.9.2.1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
2.10弃权
2.10.1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
2.10.2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
2.10.3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分:
2.10.3.1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
2.10.3.2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2.10.3.3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得分标准
3.1.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得分标准
3.4.1得2分
3.4.1.1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对方受警告。
3.4.2得1分
3.4.2.1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对方受劝告。
3.4.3不得分
3.4.3.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暂停比赛
3.5.1.1运动员倒地时。
3.5.1.2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运动员受伤时。
3.5.1.5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重新开始
3.5.2.1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犯规
3.6.1侵人犯规
3.6.1.1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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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每次比赛级别数可由争霸赛管委会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6称量体重(在条件允许下可以进行越级比赛)
2.6.1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称量体重。
2.6.2称量体重时必须携带《运动员注册证》或能证明运动员身份的其他证件。
2.6.3称量体重须在争霸赛管委会的监督下,由检录员负责。
2.6.4运动员必须按照比赛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称量体重。称量体重时裸体或只穿短裤,并在1小时内称完,逾期取消比赛资格。
2.6.5称量体重先从体重轻的级别开始,如体重不符,在规定的称量时间内达不到报名级别时,则不准参加以后所有场次的比赛。
2.6.6每次参赛的运动员统一称量一次体重。
2.7抽签与轮空
2.7.1抽签在每年比赛的年初进行。抽签由小级别开始,如本级别只有一人,则不能参加比赛。
2.7.2抽签由裁判长负责。
2.7.3不允许任何运动员没有参加比赛就得到名次。
2.8教练员及助手
2.8.1每名运动员比赛时,可派一名教练员,争霸赛管委会将为每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配备一名助手。
2.8.2只有教练员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赛暂停或中场休息时间允许教练员进入围绳内。
2.8.3在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离拳台。
2.8.4教练员犯规的责任由运动员承担。
2.9运动员应遵守的纪律和礼节
2.9.1纪律
2.9.1.1运动队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或踢打比赛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9.1.2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吸氧。
2.9.2礼节
2.9.2.1运动员比赛礼节另行制定。
2.10弃权
2.10.1运动员除非因伤病经证明不能参加比赛可以弃权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弃权。
2.10.2比赛进行时,如运动员实力相差悬殊,为保护运动员安全,场上裁判可以终止比赛,并判定实力较差的一方丧失本场比赛资格。
2.10.3运动员无故弃权,将给予如下处分:
2.10.3.1取消本人全部比赛成绩。
2.10.3.2承担此前由比赛承办单位支付的全部比赛费用。
2.10.3.3视情节给予取消一年、两年、四年参加本赛制比赛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生禁止参加本赛制比赛的处分,并报中国武术协会另行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得分标准
3.1.可用招法: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规动作。
3.2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3.3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
3.4得分标准
3.4.1得2分
3.4.1.1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搂抱动作除外)击倒对方。
3.4.1.2对方受警告。
3.4.2得1分
3.4.2.1对方倒地(除击倒以外,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或膝以上部位接触到离拳台距离最近的围绳)。
3.4.2.2用腿法击中对方得分部分。
3.4.2.3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3.4.2.4用膝法击中对方腰带以上头部以下的躯干部位。
3.4.2.5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l分。
3.4.2.6对方受劝告。
3.4.3不得分
3.4.3.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3.4.3.2双方倒地(包括先后倒地)。
3.4.3.3击倒对方时,只记击倒分,不另行记倒地和读秒分。
3.5暂停比赛及重新开始
3.5.1暂停比赛
3.5.1.1运动员倒地时。
3.5.1.2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达3秒时。
3.5.1.3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时。
3.5.1.4运动员受伤时。
3.5.1.5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3.5.1.6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3.5.1.7裁判长处理场上问题或场上出现险情时。
3.5.1.8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3.5.2重新开始
3.5.2.1运动员倒地暂停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2犯规运动员受到“劝告”或“警告”处罚暂停比赛时,应在3秒内重新开始比赛。
3.5.2.3运动员相互搂抱没有进攻动作暂停后,运动员应立即后退一步,并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5.2.4其他情况暂停比赛时,应在处理完后立即重新开始比赛。
3.6犯规
3.6.1侵人犯规
3.6.1.1在场上裁判员口令“开始”前或“停”后进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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