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坛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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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击打对方禁击部位。
3.6.1.3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用牙咬对方。
3.6.1.8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技术犯规
3.6.2.1消极搂抱对方。
3.6.2.2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犯规处罚措施
3.6.4.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比赛的局数
4.1.1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分数记录
4.2.1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体重较轻;
4.2.4.2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优势胜利
4.4.1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名次的评定
4.6.1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
3.6.1.3用头、肘和反关节动作进攻对方。
3.6.1.4用膝攻击对方头部。
3.6.1.5使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6.1.6用腿法攻击倒地一方的头部。
3.6.1.7用牙咬对方。
3.6.1.8有意将对方扔下拳台。
3.6.2技术犯规
3.6.2.1消极搂抱对方。
3.6.2.2消极逃跑躲避对方攻击。
3.6.2.3用手抓住围绳进攻对方或不正当地利用围绳或立柱。
3.6.2.4用膝攻击对方腰带以下部位(用膝攻击对方裆部按侵人犯规3.6.1.2处理)。
3.6.2.5处于不利状况时要求暂停。
3.6.2.6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语言或有其他不服从裁判的行为。
3.6.2.7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3.6.2.8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3.6.2.9教练员严重违反规则。
3.6.3犯规处罚的执行
3.6.3.1对不服从裁判、违反规则或出现不正当比赛等犯规行为的运动员,场上裁判员有权决定给予“劝告”、“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3.6.3.2给予“劝告”或“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向运动员和边裁判员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3.6.3.3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征得裁判长同意。
3.6.4.犯规处罚措施
3.6.4.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3.6.4.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6.4.3一方受罚失分达6分时,判对方为胜方。
3.6.4.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禁赛处分。
3.6.4.5运动员因非故意的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取消当场比赛的资格。
3.6.4.6运动员因对方犯规受伤,有继续比赛的能力而诈伤,经现场医务监督确诊,取消当场的比赛资格。
3.6.4.7运动员局间休息时吸氧,取消比赛资格。
3.6.4.8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取消比赛资格,并处禁赛两年。
第四章分数记录、胜负与名次
4.1比赛的局数
4.1.1每场比赛共进行5局(连续进行两场比赛时,可安排进行3局的比赛)。
4.1.2每局比赛之间休息1分钟。
4.2分数记录
4.2.1边裁判员应如实记录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数。
4.2.2每场比赛的基准分为100分,每场比赛结束后,得分多的运动员可得100分,另一方运动员应得比100分少的分数。
4.2.3计算分数的具体方法:
4.2.3.1每一局比赛结束后,由记录员收集边裁判员的记录表,按得分标准统计双方运动员得分。
4.2.3.2计算每场比赛双方运动员的得分总和及得分的差额。
4.2.3.3用100减去得分差额的得数,即为不占优势方的运动员得分。
4.2.4相等分数的处理:如果最后得分相等,加赛一局,加赛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据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为胜方:
4.2.4.1体重较轻;
4.2.4.2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4.2.4.3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进攻技术;
4.2.4.4在比赛中具有较好的防守技术。
4.3分数获胜:在一场比赛结束时,被多数边裁判员判为胜方的运动员应被宣布为胜方。在没有运动员犯规的情况下,如果一名或两名运动员受伤经现场医务监督诊断为不宜继续进行比赛,或两名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地而不能继续比赛,边裁判员应计算出每一名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的得分。到终止比赛时得分多的运动员应判为胜方。
4.4优势胜利
4.4.1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一方运动员被场上裁判员认定为实力相差悬殊,场上裁判员在征得裁判长同意后,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告对方为优势胜利。
4.4.2击倒对方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受重击倒地,在十秒钟内不能重新比赛,或十秒内站起后明显丧失比赛能力,应立即判对方获胜。
4.4.3因对方被强制读秒获胜:在一场比赛中如果一方运动员被三次强制读秒,到最后一次读秒完毕,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4因对方被取消资格而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因犯规或诈伤等原因被取消资格。场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立即宣布另一方获胜。
4.4.5因对方弃权获胜:如果一方运动员弃权,应判另一方为胜方。
4.5无胜负中止比赛
由于重大客观原因(如比赛场馆遭损坏、停电或特殊天气原因)致使比赛无法继续进行,场上裁判员应宣布中止比赛,该场比赛成绩无效。由争霸赛管委会另行选择比赛时间和地点。
4.6名次的评定
4.6.1当比赛为淘汰赛时,直接决出名次。